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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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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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49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14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6月21日
  • 聲請人
  • 黃淑燕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與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有違,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同法院109年執更丁字第1387號刑事判決)因適用上開規定,亦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核屬未窮盡審級救濟途徑,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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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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