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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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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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51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88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6月21日
  • 聲請人
  • 張良印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6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電信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0條保障人民居住自由、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第23條比例原則,以及違反司法院釋字第177號、第185號、第400號、第593號、第709號、第727號、第732號及第794號解釋意旨等語,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人所陳僅屬對原因案件事實之主張,並以一己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無非係持其主觀之法律見解認系爭規定有違憲之情形,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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