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執行,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405條、第429條之2及第434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之規定,造成聲請人無法對未經言詞辯論之再審裁定之結果提起救濟,有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因詐欺案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執行,經系爭裁定以其聲請顯無理由且無從補正等為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四、復查系爭規定一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自非屬本件之審查客體;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二及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法律見解有何侵害其訴訟權之疑義。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