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訴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駁回起訴,逕為裁判,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31號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556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駁回,有違憲疑義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且其情形屬不可補正。是本件聲請與上揭憲訴法規定均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