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6、23條保障訴訟權及比例原則之意旨,屬無效之法律。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應係就系爭規定聲請為抽象性疑義解釋,惟抽象性疑義解釋非屬人民依憲訴法規定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聲請亦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