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對黃○○(真實姓名詳卷)提起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之告訴,經檢察官以告訴逾期為由不起訴處分。聲請人為此陳情,經宜蘭地檢署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宜檢智玄113調2字第1139006848號函,以承辦檢察官無失職或執法不當為由,函覆已予簽結,宜蘭地檢署未積極偵查,有違憲疑義,爰請求憲法法庭詳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指之宜蘭地檢署函,非屬法院裁判性質,不得為憲法審查客體,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