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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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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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18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08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6月13日
  • 聲請人
  • 陳祥麟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明異議,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及同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90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次查,系爭規定均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是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末查,有關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泛言檢察官及法院未依對其有利之方式,將其所犯之8罪重新組合更定應執行刑,因而有違憲之虞,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同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上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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