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與同院43年台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見解歧異者為民事裁定與民事判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不同,核與憲訴法第84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