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再更一字第2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關於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身分,為所屬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提起撤銷訴訟,是否具當事人適格一事所表示之見解,與北高行110年度簡上字第102號判決(下稱系爭同院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乃聲請統一見解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而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原得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故系爭判決並非依法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況系爭判決與系爭同院判決間亦非屬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所稱「不同審判權」法院之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