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0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關於警察直接以證人之偽證而違法聲請監聽一事,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乃聲請解釋等語。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應係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雖已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惟現仍繫屬最高法院審理中,是系爭裁定非屬上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