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營偵字第1114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2036號處分書(下併稱系爭處分書),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及侵害聲請人即承租人依憲法第15條保障之受益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處分書並非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