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調查未盡完備之違背法令、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認定事實未憑證據、適用法則不當及量刑輕重失衡而違反比例原則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89號裁定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持與前次聲請相同之聲請書就系爭判決再行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探其真意,係對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