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3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112年度簡上字第19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51號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護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及112年度簡字第177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聲請不備法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系爭裁定並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又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要件均不符。
(二)確定終局判決一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故聲請人自不得對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至就確定終局判決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綜觀聲請意旨,尚難認聲請人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核屬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所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