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57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書固記載係由共同聲請人選定施老安為全體提起本件聲請,惟聲請書中並未檢附選定當事人之陳報狀或委任書,亦無共同聲請人之簽章,是本件聲請應認係由施老安單獨提起,合先敘明。次查,本件聲請係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943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