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程序裁定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
:::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383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87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5月31日
  • 聲請人
  • 張寶玉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請再審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再審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79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第4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111年度上字第61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牴觸憲法,聲請憲法法庭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系爭裁定一及二誤用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45條第1項規定而違憲,又系爭判決重大違憲違法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系爭裁定一、二及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合先敘明。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本庭查:
      
    • (一)系爭裁定一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於113年5月6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此部分之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
      
    • (二)系爭裁定二於111年12月16日即已完成送達,此部分之聲請亦已逾越法定期限。
      
    • (三)系爭判決非屬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四)聲請人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其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五)聲請人尚請求作成行政處分、行政院應依法移送訴外人懲處與法辦、賠償精神損失及返還歷審訴訟費等,均非得向憲法法庭聲請之事項,其聲請均不合法。
      
    • (六)綜上,本件聲請與憲訴法第59條規定所定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