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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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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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393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08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5月31日
  • 聲請人
  • 丁致良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提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提字第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提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毋庸命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裁定為法院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其性質為中間裁定,非屬上開憲法訴訟法第59條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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