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提字第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提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毋庸命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為法院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其性質為中間裁定,非屬上開憲法訴訟法第59條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