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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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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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375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99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5月30日
  • 聲請人
  • 洪錦坤、洪柏棋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終止地上權等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7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逕以上訴狀未提出上訴具體事實及內容,裁定上訴不合法駁回,系爭規定所規定之「具體」內容或事實屬不確定法律概念,牴觸憲法第10條、第15條、第16條程序利益保障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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