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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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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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369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91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5月28日
  • 聲請人
  • 劉巧雯
  • 案由
    • 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35號刑事判決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不變期間内,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60條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20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判決以其上訴不合程式予以駁回,故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量刑之當否,難謂已具體敘明法院就相關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是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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