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380號刑事判決(下稱最終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最終判決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即已完成送達,有「最高法院送達證書」一紙附卷足參。聲請人遲至113年3月18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6個月之法定期限。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