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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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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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374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70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5月28日
  • 聲請人
  • 謝汶樺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開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2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最終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系爭最終裁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即已完成送達,聲請人於113年4月29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限,本庭爰依首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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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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