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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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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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367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31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5月23日
  • 聲請人
  • 薛根東
  • 案由
    • 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5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虛偽證據為依據,對聲請人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有違背法律之情事,聲請解釋憲法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應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先予敘明。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63號刑事裁定(下稱最終裁定)以抗告並非適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本庭審查之客體,合先敘明。又最終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完成送達,聲請人自不得對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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