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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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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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358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66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5月21日
  • 聲請人
  • 魏杏芳
  • 案由
    • 聲請人因教師升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68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6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修正發布、106年2月1日施行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下稱審定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111年8月17日修正發布之同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其規範內容要求「兼任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教師」,除須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所定之資格要件外,尚必須盡「任教至少1學分」(或實際任教滿1學分之授課時數)之授課義務,始滿足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要件,顯已逾越授權母法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以及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0條、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並於109年6月30日施行之教師法第8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授權規定)之授權範圍,增加授權母法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亦不符適當性要求,有違比例原則,侵害人民(於本件即指欲升等之私立大學教師)受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及第15條保障之工作權,是系爭判決適用違憲之法規範,應予廢棄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憲法法庭受理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述聲請案件如有不具憲法重要性,且亦非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審查庭即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裁定,此觀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明。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聲請人因申請升等為教授,遭長榮大學函復其申請未獲通過,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6號判決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為由駁回上訴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 (二)查系爭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就聲請人持系爭規定一聲請部分,核此部分聲請意旨,聲請人實係基於系爭授權規定之授權目的及範圍之主觀理解,主張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既已就教授之資格詳加規定,則本於系爭授權規定之授權意旨,系爭規定一即不得再就此另行創設要件或限制,否則即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且系爭規定一所附加額外之授課要件,充其量僅能反映欲申請升等教師具有教學事實,難認與受審定人之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有所關聯,有違比例原則。系爭判決因適用違憲之法規範,應予廢棄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等語。
      
    • (三)惟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規定,旨在規範審定為教授者應具備之年資及專門著作要件;而系爭授權規定,則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即教育部,就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資格審查事宜訂定審定辦法,二者規範目的及情形有別。
      
    • (四)次按大學自治屬憲法第11條學術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研究、教學與學習之事項,包括大學內部組織、教師聘任及資格評量,享有自治權(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參照)。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參照)。有關經私立大學核准留職停薪之教師,如欲於借調期間申請教職升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1條本文規定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審定辦法相關規定,應符合依系爭規定一所定返校義務授課至少1學分之授課時數之要件,實係於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中,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升等考評時關於教學事項之客觀評量基礎,以達維持大學學術研究與教學品質之目的,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之範疇。
      
    • (五)綜上,依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整體觀之,尚難謂系爭規定一及系爭判決對於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言,聲請人有聲請憲法審查以貫徹其基本權利之必要,亦難謂有何憲法重要性。爰依憲法訴訟法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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