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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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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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335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21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5月13日
  • 聲請人
  • 游啟偉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6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聲請人聲請再審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第15條之工作權及財產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系爭裁定關於補充裁定之法律見解有所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綜上,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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