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1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下同)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上開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判決於聲請人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台上字第5570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上開判決均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本件聲請遲至113年3月27日始由憲法法庭收文,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本庭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