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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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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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307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76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5月02日
  • 聲請人
  • 葉盈宏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1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下同)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上開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判決於聲請人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台上字第5570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上開判決均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本件聲請遲至113年3月27日始由憲法法庭收文,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本庭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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