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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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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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288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32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4月25日
  • 聲請人
  • 張益嘉
  • 案由
    • 聲請人為過失致重傷害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駕車過失致告訴人鄭唯泰受有肝臟撕裂傷、右側腎臟破裂等傷害,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18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維持第一審(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470號刑事判決)所為,論處聲請人傷害致人重傷罪刑確定。惟第一審法院僅由蕭孝如法官獨任審判,法院組織已非適法;且聲請人與蕭孝如法官曾有嫌怨,蕭孝如法官依法應迴避卻未迴避,併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2款之違法事由,確定終局判決應撤銷第一審判決,卻未撤銷發回。又本件告訴人所受傷勢並未影響其日常生活,應僅屬輕傷,且聲請人已注意車前狀況,並無過失,確定終局判決就上開各情未依法調查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亦牴觸無罪推定及罪疑惟輕原則。是確定終局判決侵害聲請人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人以第一審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為由,聲請法官迴避一事,業經法院認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另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於該案所為其對本件車禍之發生並無過失,及未致使被害人重傷云云之辯解,已依憑卷證資料說明不予採信之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猶徒執同一陳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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