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程序裁定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
:::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220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16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4月08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聲請人誤植為抗再字)第87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下合稱系爭規定一)及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一牴觸憲法法律優位原則、權力分立、明確性、比例、正當法律程序、武器平等原則、憲法第7、11、15、16、22、23、162、165條,侵害行政訴訟當事人或聲請人之工作權、財產權、專業自主權、名譽權、人格權、講學自由、對質或詰問權、發問權、訊問權、資訊獲知權、知悉權、攻擊或防禦權、訴訟權、辯論權、聽審請求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不調查、不提出相關卷證、不通知相關人員到場為證人,又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原審裁定之法官,不迴避、未停止執行職務及不正確解釋法令,違背正當法律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19、142條、憲法訴訟法第46條及上開憲法規定,亦侵害聲請人上開憲法上權利,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法律之解釋適用、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