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立法疏漏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