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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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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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218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103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4月02日
  • 聲請人
  • 馬宣德、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4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採用不實證據作為判決基礎,且有適用法律不當之違誤,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23條規定所揭櫫之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所保障之財產權、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聲請人馬宣德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人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對該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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