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2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違法濫權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以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不合法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是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要件不合,爰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