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本件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聲明異議不合法,以程序上裁定予以駁回,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是聲請人自不得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