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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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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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13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227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2月23日
  • 聲請人
  • 張峻彬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110年度埔簡字第46號民事簡易判決之被告,該判決命聲請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920元,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訴。原告上訴二審後,追加請求聲請人應給付89,382元。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之上訴,但准許二審追加之訴部分之請求。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上訴利益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數額為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剝奪聲請人就上述二審追加之訴敗訴判決提出上訴救濟之機會,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揭櫫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機會」之意旨,違反憲法第7條規定之平等原則及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爰就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係就刑事訴訟案件中,一審判決無罪,經上訴後二審改判決有罪之情形,為免冤抑所為之解釋,尚與民事訴訟係就人民間之私權爭議所為裁判不同,聲請意旨據此主張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牴觸憲法,核屬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尚難認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同條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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