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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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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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130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641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2月22日
  • 聲請人
  • 劉馨正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4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3號刑事判決,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315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聲請人不服,復上訴於最高法院,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綜觀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之聲請要件不合;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亦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基本權保障。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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