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程序裁定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
:::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120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5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2月20日
  • 聲請人
  • 歐陽俊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聲請人誤載為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2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02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該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末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予以駁回。聲請人復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之,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三,均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是聲請人應於該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始符法定期間。末查,憲法法庭係於113年1月9日收受聲請人之「解釋憲法聲請書」,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6款規定,扣除其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