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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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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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95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61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2月16日
  • 聲請人
  • 王憶賢、王憶修
  • 案由
    •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17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對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1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核其聲請意旨,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惟系爭裁定為審查庭所作成,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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