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6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刑事判決,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牴觸憲法第8條規定保障之人身自由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至遲於109年3月9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