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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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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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99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215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2月15日
  • 聲請人
  • 張傳富
  • 案由
    •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314號裁定放任舉發機關大量檢視監視錄影畫面,構成個人資料濫用,已牴觸憲法第22、23條規定之意旨,侵害聲請人之隱私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查聲請人係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168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已就聲請人於該案所為之上開主張,敘明本件舉發單位所使用之科學儀器,乃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所設,且係於業務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就聲請人於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公眾運輸道路上之影像,為適當處理利用,非屬隱私權保障之範疇。本件聲請意旨,猶徒執與上開主張之同一陳詞,指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云云,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見解究有何違憲。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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