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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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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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81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167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2月05日
  • 聲請人
  • 劉盈青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00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建設)分別為某都更案(下稱系爭都更案)之地主之一與實施者,雙方並就系爭都更案相關權利義務簽有協議書。而聲請人於系爭都更案完工後所實際分配之房地含露臺(下稱系爭露臺),聲請人認其既已交付價金,太平洋建設即應使系爭露臺成為聲請人約定專用,方符債之本旨。嗣太平洋建設雖於所召集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第一次區權會),通過規約約定系爭露臺由聲請人約定專用(下稱系爭約款),然因決議過程有重大瑕疵,應屬決議自始不成立之情形,致系爭露臺至今仍無法為聲請人所專用,太平洋建設顯然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其給付分配房地義務。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0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皆以「第一次區權會決議無人提起撤銷或確認決議無效之訴訟,系爭約款仍為聲請人所屬社區現行之約定」,而認太平洋建設已履行其給付義務,顯然係混淆自始無效與得撤銷之法律效果,實已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為此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亦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裁判。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原因案件中第一次區權會決議之效力、太平洋建設是否已履行給付義務及是否發還價金,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當否,即泛言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尚難認聲請人對於系爭判決有如何之牴觸憲法致侵害其財產權,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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