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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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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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6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201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1月24日
  • 聲請人
  • 陳福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聲明異議案件,關於持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就該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8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執其主觀意見,逕謂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違憲,是就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尚難謂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至聲請人另持確定終局裁定,就該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與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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