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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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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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9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59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1月24日
  • 聲請人
  • 陳旭騰
  • 案由
    •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抗字第10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行政訴訟法第265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第22條保障之訴訟權及隱私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又核其餘聲請意旨,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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