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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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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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8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51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1月24日
  • 聲請人
  • 林哲宏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3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第15條規定保障之人身自由及生存權,故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意旨雖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55號刑事判決列為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確定終局裁判,惟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係以上訴違反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遲至112年10月18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間,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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