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聲請人一部分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上開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經查,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11號確定終局裁定於110年12月16日作成,應得堪認確定終局裁定係於上開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遲至112年5月12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二、就聲請人二部分
(一)經查,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99號民事確定終局裁定係於109年11月12日作成,應得堪認確定終局裁定係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遲至112年5月12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二)次按人民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78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係於111年7月21日作成,本件聲請遲至112年5月12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