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擅自為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致使聲請人之權益受損,有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未據法院確定終局裁判而聲請,核與前述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