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1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扣押物清單之證據能力及未依法定程序調查等,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二、按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復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34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二)本件聲請,業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3項所定之不變期間。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