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69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定聲請人原確定判決未諭知不受理判決而為實體判決僅係個案見解之範疇,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及第23條規定,認定歧異,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