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前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刑事判決,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審裁字第980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認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刑事判決為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並予不受理。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理應先函示聲請人限期補正確定終局判決,而非以此為由即裁定不受理,故提聲明異議。(二)系爭規定未區分犯罪情節,法定刑一律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牴觸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甚明,請鈞庭撤銷系爭不受理裁定,給予聲請人救濟機會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係對系爭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前述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