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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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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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67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86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27日
  • 聲請人
  • 吳思璇、張德慧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侵害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16條訴訟權等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爭執法院認定事實及裁判結果之當否,尚難謂就確定終局判決違憲已為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前揭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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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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