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傷害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等規定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聲請人,且聲請人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援用何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形,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