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225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卻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又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40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未提出上訴理由逾期已久、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系爭判決一及二均核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不得據以就系爭規定一及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