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加重詐欺案件,為法院違憲判決,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組成憲法法庭,竟以111年審裁字第798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逕為不受理,顯已違反憲法第16條、第78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侵害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爰聲請宣告系爭不受理裁定違反憲法而無效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認系爭不受理裁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係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定聲明不服,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