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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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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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39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25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2月16日
  • 聲請人
  • 連奕廷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05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8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0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並未區分犯罪情節輕重是否有別,一律處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意旨,對情節輕微之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四、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對法院裁判之標的及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亦難謂已記載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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